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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200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11     浏览次数:    字号:    
内容摘要 武汉理工大学200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武汉理工大学200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点击查看武汉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理工大学,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英文译名: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联系电话:027-87859017;学校网址:http://www.whut.edu.cn。

第三条 经国务院批准,武汉理工大学由原武汉工业大学、武汉交通科技大学、武汉汽车工业大学于2000年5月合并组建而成,设有马房山(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和余家头(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40号)两个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保送生、定向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国防生。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教务处根据我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按照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主管校长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

第四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二条 普通高考生、定向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国防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免试。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考生的专业测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面试(考核)或专项水平测试,免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还需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水平测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和总部派出负责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检面试组负责对国防生的体检、面试工作。

第五章 招生规则

第十六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档,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数与招生计划数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供。

第十七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一定的分数级差并按一定的比例择优录取,其比例不超过在当地计划数的2%。

第十八条 对拟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严格按考生的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的顺序进行确定。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建筑学专业新生入校两周内加试美术,不合格者调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学校国际教育学院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少量国际合作项目专业的学生。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以及高考成绩的顺序确定专业。凡未填报国际教育合作专业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到该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学校对于各种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除英语、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原则上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 除在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报考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两个专业的考生要求身高1.65米以上,双眼裸眼视力5.0以上(轮机工程4.8以上),无色盲、色弱,听力、嗅觉正常,五官端正,四肢健全,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为阴性的男生。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两个专业安排在提前批录取。由于对报考这两个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要求较高,若合格生源不足,可放宽至重点线(一本线)下20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合格通知单》,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重点大学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根据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总分(外语成绩不宜过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考生须持有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且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要求。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的专业安排按我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定向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及各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线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根据国家规定,定向生在入学注册前需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学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定向生毕业后须到定向单位服务,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定向生填报定向志愿时须写明是否愿意调剂定向单位,未写明者,一律视为服从调剂到其它定向单位。

第二十八条 保送生、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1%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杂费,具体收费标准以湖北省物价部门当年批复为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不符合要求者,学校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成绩享受武汉理工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具体评奖办法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了奖学金、贷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六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后,经审核合格,由武汉理工大学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对符合《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七条 我校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学校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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